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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通常的理解,《汽车品牌专卖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中所谓的“品牌专卖”,即要求经销商在取得某一生产商的销售许可后,才可从事该品牌在某一地区的产品专营,也就是目前流行的4S店专卖形式。但是,在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海口会议上,这种理解受到权威的质疑
值《办法》即将正式实施之际,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的一位官员强调:这种说法纯属对《办法》的误读,品牌专卖的核心是“授权”而不是专卖,商务部不提倡、不鼓励大家都搞4S店。
《办法》出台为形势所迫
据该官员介绍,《办法》出台之前,国内在汽车销售方面只有两部法规,一是1989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出台的《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实施办法》,规定对小轿车经营权实施行政审批。但是根据新的行政许可法,这个《办法》去年被取消,过渡期为一年,到今年5月份彻底取消。第二个法规是针对外资进入汽车销售领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委在2000年制定的《关于汽车营销服务领域利用外资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这个《通知》主要针对三大集团在销售领域对外的合资合作。
随着去年12月11日,汽车分销领域对外资开放,汽车进口配额被取消,外资即将大规模进入汽车销售领域。该官员表示:“对于这些外资的市场准入条件是什么?如何申办?申办程序是怎样的?现有法规都没有很明确的规定。这要求我们必须出台一部专门针对汽车销售领域的法规。”
此外,国内市场上还有一些典型的消费维权问题,比如“媒体上经常曝光的驴拉车”等,“汽车消费者的利益谁来保护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很好的解决,通过实施品牌专卖,商务部希望能够规范售后服务领域。”他说。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小轿车经营权授权以来,全国批准了大约8000多家,其中绝大部分有生产企业的授权,这些为乘用车立即展开品牌销售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针对品牌专卖会加强生产者的强势地位、不利于保护经销商利益的说法。这位官员的态度明确:“虽然会强调生产者的强势地位,但是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来看,这实际上是强调了生产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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