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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迅速问题多多
近年来,许多中国企业不约而同地将目光投向了国内市场,特许经营成了这些企业做品牌发展市场网络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特许经营也是近年来投资者关注的热门。市场多方同步看好,使我国的特许经营发展特别迅速。据《2005年中国特许经营发展蓝皮书》公布的数字,截至去年年底,我国特许体系已经突破2000个,是目前世界上特许体系最多的国家。加盟店铺数12万家,从业人员180万。目前,中国已成为特许经营模式发展最快、市场空间最大,也是国外特许经营者最关注的市场。
泉州作为鞋服企业众多的重镇,特许经营的发展也十分迅速。然而我国的特许经营尚处于起步阶段,有数据显示,80%加盟商是近三年内选择加盟的。伴随市场的快速发展,许多法律纠纷也随之出现,近两年来,泉州市各级人民法院就接到为数不少的特许经营纠纷案件。
特许经营中多种纠纷类型
据泉州中院的法官分析,目前国内的特许经营纠纷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其一是合同纠纷,主要是合同条款不完善、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或双方都出现违约行为引起的。其二为商标侵权纠纷,这类纠纷又分为无意侵权和故意侵权。目前我国商标专用权管理和企业名称权管理分属于商标局和各级各地工商局,而两者之间又缺乏衔接,这很有可能造成地处不同城市、地区的某一商家所使用商标与另一商家的名称产生重合。虽是无意行为,侵权方仍需承担侵权责任。而故意侵权则是“搭名牌顺风车”的侵权行为。其三则是不正当竞争纠纷和因第三方原因引起的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出现在特许经营合同解除之后,很多加盟者在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仍继续从事与特许者相同的行业,从而形成不正当竞争。另一种竞争则是特许企业的员工在离职后,用在特许企业掌握到的一些商业秘密和专业技术,从事与特许经营企业有竞争性的行业。而第三方原因引起的纠纷在餐饮业出现频率较高,例如:快餐加盟店因食品质量问题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消费者往往会忽略加盟者这个法律主体的存在,而直接与特许者进行交涉。
特许市场急需观念变革
华侨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的一些教授专家认为,特许纠纷的多发频发会制约特许市场的快速发展。目前特许经营存在的纠纷问题主要体现在特许者、加盟者和市场环境几个方面,市场规范的任务还很艰巨。在特许者方面,主要是特许经营管理体系比较薄弱,大多数特许企业发展时间短,比较完善的特许经营管理体系尚在建立中,营销理念和手段相对落后,品牌维护力度较弱,合同执行能力不强。
而在加盟者方面,加盟商素质也有待提高。加盟商对特许经营的认识不够,在合同执行中也存在许多随意性,风险意识、法律意识也有待加强。
在市场环境方面,特许经营市场规范化程度不高,个别不法公司仍假借特许经营名义进行商业欺诈等。
为了规范特许经营,商务部于去年出台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实施半年来成效显著。而一些专家认为,中国的特许经营要快速而健康地发展,最重要的一些市场观念急需改变。据悉,目前投资特许经营出现问题最多的是没有商业经验、投资比较小(投资额在10万-50万)、选择了有问题的项目的投资人群。从加盟者和特许者两方面来说,加强法制观念,树立良好的投资观念与回报预期,摒弃急功近利行为,对于规范和发展特许市场都显得十分重要。相关链接 签约特许经营
注意法律维权
近十年来,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陆续入驻泉州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与此同时,区域内逐渐成长起来的泉州企业,也不断地将自己的品牌产品向外扩张特许经营。
目前,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专门调整特许经营的法律制度,故不论特许经营者或受许经营者,在发生合同关系时,往往不知道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不明确有哪些法律规定可以作为特许经营活动的法律依据。笔者查阅有关法律,结合自己的律师实务和认识,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尽管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特许经营法律,但是,从现行法律上看,调整特许经营行为的法律依据并非没有。由于特许经营行为涉及面广,故其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亦不少,主要有《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以及一些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对特许经营活动颁布了一些部门规章,也应作为处理特许经营纠纷的依据,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
特许双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是从法律上、合同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关键的问题在于《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何设计。特许双方在合同上应注意体现以下内容:
1.专门用语的定义。特许经营合同涉及诸多法律、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业问题,故在合同上对专门用语的内涵和外延应当明确界定。例:某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本合同所指的管理体系,是指特许人所有有价值的专用商品名、商标、建筑风格、培训体系、财务体系、经营诀窍和专有技术……”
2.授权许可的内容、范围、期限和地域。
3.特许人的权利、义务。4.受许人的权利、义务。5.培训和指导。6.各项费用及支付方式。7.保密和限制竞争条款。8.加盟店的转让问题。9.与资本运营相关的问题。
10.门店租赁期限和总部转租权约定的问题。
11.违约责任。
12.合同的生效、终止和纠纷的处理方式。
13.合同终止后有关事项的处理。14.根据不同的特许项目,还可包括如下内容:财务协助和管理、设备供应和物资配送、加盟店营业品种的限制、广告促销的支持和控制,等等。(福建和晟律师事务所二级律师张少鹏)
何为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经营模式,被誉为“21世纪最重要的经营方式之一”,一般可以分为生产特许、销售特许和服务特许等三种方式。不论何种特许,受许人从许可人处获得的特许经营权,事实上都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其中往往包括了特许者提供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如商标、商号、专利、经营诀窍、训练和持续的支持、特定区域经营许可和独占经营权等。因此,作为规定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凭据的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长期性的合作合同,其中往往包含着多个法律关系:
一、以商标权为核心的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特许人通过特许协议,将其拥有的享有较高知名度和信誉度的商号、品牌商品的生产、销售等权利部分授予受许人,这其中可能还包括了知名企业或品牌独有的一些生产技术、管理经验和经营诀窍,也即企业的商业秘密,但这种授予往往是有限度的。
二、产品的销售或原料的销售、供应关系。即特许人提供其商品给受许人售卖,或者提供受许人生产、服务中所需要的部分原材料。
三、设备的租赁或买卖。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需要的一些特殊设备,如生产产品的专用设备等。
四、特许人对受许人的管理和控制。尽管从法律上说,特许人、受许人是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财务、独立承担责任的法律主体,但特许人出于经营需要,往往通过合同对受许人经营的具体事项、财务管理、产品品质、服务要求等进行统一的管理,以维护自身企业和产品形象。
五、分特许许可。即在地区总特许中,特许人允许受许人再向其他人授予分特许经营权,使其成为受许人的下属成员,以实现经营网络的扩张。(泉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林天法)
特许经营由于其法律性质复杂,涉及的法律关系众多,欧、美、日等许多国家地区包括我国的澳门都专门立法对特许经营方式进行规范。我国由于特许经营发展时间短,目前尚无关于特许经营的专门法律规定,因此,特许经营合同的重要性更加突出。但由于实践中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不规范、不完整和操作性差以及特许经营机制的不成熟,引发了诸多纠纷。特许经营合同订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对信息披露义务的忽略。信息披露作为确保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紧密协作和正常经营的必要手段,是一种双向的义务,尤其在订立经营合同之前,特许人应将其经营业绩、所属被特许者的经营情况、已经实践证明的特许网点的预算投资表、特许费用、供货条件及其限制等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受许人作出说明,如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确保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信息对称,使受许人有机会作出理性选择。
2.对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不全。如对合同订立时和经营中产生的专有技术、核心经营机密、客户信息等未作出保密和保护的相关规定,对知密人员的竞业禁止规定和侵权责任条款,对受许人在特许经营中发展起来的专有技术、经营诀窍等未规定权利回授条款,即特许人可以免费获得并提供给整个特许经营网络使用等条款均未予规定。
3.对一般特许与独占特许、产品供应与退货限制等规定不明。尤其是独占特许中,对其他区域中的受许人是否可以通过一般销售之外的其他方式向该独占人的区域进行销售如直接分销、邮购、电视购物等方式销售产品;产品供应中的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结算关系、退货条件和时间、终止特许的条件、终止特许后受许人下属的分受许人与特许人之间的关系处理等,不少特许合同都因规定不明而在实践中发生争议。
4.特许人与受许人法律责任的承担约定不明。受许人作为独立于特许人的经营主体,自主投资,自担风险,其与特许人之间的关系仅是基于合同产生的合作关系,并非特许人的分支机构,经营中发生的法律责任也应自主承担。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存在特许人应对外承担责任或特许人与受许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况,如受许人以特许人的名义开展特定经营活动、受特许人委托进行广告投入、打击侵权、或者明知受许人侵犯知识产权而放任其经营,违反管理义务等,因此,特许人应在合同中对这些事项作出明确的约定,或者在开展此类行为时与受许人进行约定,并尽到管理、监督的职责,否则将可能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