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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的杨先生与上海老磨坊豆业有限公司签订特许加盟协议,在当地开一家“老磨坊白金米铺”连锁店。眼看店铺就要开张了,可配套的碾米机却加工不出“白金米”。于是,杨先生一纸诉状将上海老磨坊公司及供货商上海容大投资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两公司提供能够加工“白金米”的碾米机,并赔偿可得利润损失和前期费用。
家住江西鹰潭市的杨先生从电视上收看到了上海老磨坊豆业有限公司特许加盟经营“白金米铺”连锁店项目的介绍,为之心动。所谓“白金米”是指含有胚芽的米,比普通大米口感好,营养丰富,很受消费者青睐。
2002年8月,杨先生与老磨坊公司签订特许加盟合同,缴纳了5000元加盟费。老磨坊公司负责对加盟店进行生产技术指导和培训,碾米机则由上海容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同日,杨先生购买了韩国原装碾米机一套,价格为1.98万元。
然而,不知是何原因,碾米机经多次试机,总是达不到宣传资料上所说的出“白金米”率达70%-80%的效果。为此,杨先生要求老磨坊及容大公司派员前来指导和调试。调试结果反映,碾米机并无质量问题,而是由于当地稻谷的品质、干湿等因素,影响了碾米机的出米率。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磨坊公司提供的宣传资料和宣传广告均不能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具有合同效力。杨先生并非普通消费者,而是从事营利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有经营风险意识和注意义务,并应对上述宣传资料和广告内容、性质作出理性判断和分析。由于老磨坊公司在宣传资料和宣传广告上没有对“白金米”的定义及含胚芽率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相关的效益分析也未作为加盟营利的承诺,故杨先生认为系争碾米机能够达到70%至80%的出“白金米”率,缺乏依据,其诉请不予支持。 |